二级建造师法规高频考点:可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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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频指数】★★★★
【考查年份】2013年单选和多选、2014年多选
【考点精讲】
可撤销合同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有撤销权的机构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无效的合同。
一、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主要是由于行为人自己的大意、缺乏经验或者信息不通造成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在紧迫或者是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订立的使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的合同。
3.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4.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而损害国家利益,作为无效合同。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但未损害国家利益,作为可撤销合同处理,这充分体现了充分尊重被欺诈人、被胁迫人的意愿。
(二)撤销权的行使
行使撤销权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并应当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
撤销权消失的情形:
1.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
2.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
(三)被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
1.合同被撤销后,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2.合同无效或被撤销,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清理、结算、仲裁三类条款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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