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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工程法规要点:工程竣工结算的规定

2015-08-13 13:41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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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建筑法》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1、工程竣工结算方式与编审: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

  2、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

  3、工程竣工价款结算;

  4、索赔及合同以外林星项目工程款结算:发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要求的7天内就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和金额等向发包人提出施工签证,发包人签证后施工,如发包人未签证,承包人施工后发生争议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5、未按规定时限办理事项的处理: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15天内支付结算款,到期没有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6、工程价款结算争议处理;

  7、工程价款结算管理。

责任编辑:you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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