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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工程法规要点:施工单位应提交的档案资料

2015-08-13 13:41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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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凡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归档要求制定统一目录,有专业分包工程的,分包单位要按照总承包单位的总体安排做好各项资料整理工作,最后再由总承包单位进行审核、汇总。施工单位一般应当提交的档案资料是:

  1、工程设计档案资料;

  2、工程质量保证资料;

  3、工程检验评定资料;

  4、竣工图等。

责任编辑:you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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