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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2014-10-24 15:04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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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理的法律特征

  所谓代理是指代理人在被授予的代理权限温范围内,以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而行为后果由该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即被代理人、代理人和代理关系涉及的第三人。

  代理的法律特征有:

  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代理人应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代理的主要种类:

  法定代理:指根据法律的规定而发生的代理。

  委托代理:是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因委托代理中,被代理人是以意思表示的方法将代理权授予代理人的,故又称“意定代理”或“任意代理”。

  指定代理:指根据人民法院或有关单位的指定而发生的代理,常发生在诉讼中。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要求与规定

  须取得法定资格方可从事的建设工程代理行为:某些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有法定资格的组织方可实施。

  不得委托代理的建设工程活动:《民法通则》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但是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不当或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损害被代理人利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委托书授权不明承担的法律责任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违法代理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责连带责任。

  第三人故意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有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责连带责任。

责任编辑:RD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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