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考试知识点:市政公用工程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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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市政公用工程相关法规
一、城市道路管理的有关规定
该条例第12条规定: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计划,应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建设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该条例第16条规定:
承担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
二、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理规定
该条例第30条和第31条规定:
1.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2.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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