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考试施工合同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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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施工合同索赔
1.定义 工程索赔是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者出现了应当承担的风险而遭受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索赔要求的行为。
2.分类
3.索赔成立条件:
一、工程索赔的处理原则
承包方必须掌握有关法律政策和索赔知识,进行索赔须做到:
(1)有正当索赔理由和充分证据;
(2)索赔必须以合同为依据,按施工合同文件有关规定办理;
(3)准确、合理地记录索赔事件和计算工期、费用。
二、索赔的程序
(1)根据招标文件及合同要求的有关规定提出索赔意向书。
合同实施过程中,凡不属于承包方责任导致项目拖延和成本增加事件发生后的28d内,必须以正式函件通知监理工程师,声明对此事件要求索赔,同时仍需遵照监理工程师的指令继续施工,逾期提出时,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承包方的索赔要求。
(2)正式提出索赔申请后,承包方应抓紧准备索赔的证据资料,包括事件的原因、对其权益影响的资料、索赔的依据,以及其他计算出该事件影响所要求的索赔额和申请延期的天数并在索赔申请发出的28d内报出。
(3) 监理工程师审核承包方的索赔申请。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d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监理工程师在28d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方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4)当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方应当阶段性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d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三、索赔项目概述及起止日期计算方法
施工过程中主要是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
1.延期发出图纸产生的索赔
接到中标通知书后28d内,未收到监理工程师送达的图纸及其相关资料,作为承包方应依据合同提出索赔申请,接中标通知书后第29d为索赔起算日,收到图纸及相关资料的日期为索赔结束日。
由于是施工前准备阶段,该类项目一般只进行工期索赔。
2.恶劣的气候条件导致的索赔
可分为工程损失索赔及工期索赔。发包方一般对在建项目进行投保,故由恶劣天气影响造成的工程损失可向保险机构申请损失费用;在建项目未投保时,应根据合同条款及时进行索赔。该类索赔计算方法:在恶劣气候条件开始影响的第一天为起算日,恶劣气候条件终止日为索赔结束日。
3.工程变更导致的索赔
工程施工项目已进行施工又进行变更、工程施工项目增加或局部尺寸、数量变化等。计算方法:承包方收到监理工程师书面工程变更令或发包方下达的变更图纸日期为起算日期,变更工程完成日为索赔结束日。
4.以承包方能力不可预见引起的索赔
由于工程投标时图纸不全,有些项目承包方无法作正确计算,如地质情况,软基处理等。该类项目一般发生的索赔有工程数量增加或需要重新投入新工艺、新设备等。计算方法:在承包方未预见的情况开始出现的第一天为起算日,终止日为索赔结束日。
5.由外部环境而引起的索赔
属发包方原因,由于外部环境影响(如征地拆迁、施工条件、用地的出入权和使用权等)而引起的索赔。
根据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计划影响的第1天为起算日。经发包方协调或外部环境影响自行消失日为索赔事件结束日。该类项目一般进行工期及工程机械停滞费用索赔。
6.监理工程师指令导致的索赔以收到监理工程师书面指令时为起算日,按其指令完成某项工作的日期为索赔事件结束日。
7.其他原因导致的承包方的索赔,视具体情况确定起算日和结束日期。
试卷中常见索赔事件:
可能索赔成立事件:
业主的原因
开挖后发现局部基础地基持力层为软弱层需处理;
设计图纸变更或者晚到;
业主采购的材料不合格或者晚到现场;
业主要求对施工方进场材料进行复验,复验后合格;
对已验收工程重新检验,检验合格。
索赔不成立事件:
承包商的原因
施工总承包单位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事故,返工;
施工单位自有机械大修;
租赁的施工机械大修;
业主要求对施工方进场材料进行复验,复验后不合格;
施工方采购的材料不合格(谁采购谁负责);
施工方因人员调配造成延误;
对已验收工程重新检验,检验不合格;
季节性大雨(雨期\雨季)——这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可以预料得到的(不能索赔)。
不可抗力(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
自然事件:遇到地质断层,地震、海啸、罕见大雨、50年一遇的大雨、异常恶劣的气候。
社会事件:战争、罢工。
不可抗力发生风险承担的原则是(GF-2013-0201):——工期可以顺延,费用各自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
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索赔内容
费用索赔:只要符合索赔条件,按合同赔偿。
工期索赔:业主责任造成的,超出总时差的部分可顺延。
顺延天数=延误天数-总时差。(需要和进度结合计算)
四、同期记录
(1)索赔意向书提交后,就应从索赔事件起算日起至索赔事件结束日止,认真做好同期记录。每天均应有记录,并经现场监理工程师的签认;索赔事件造成现场损失时,还应做好现场照片、录像资料。
(2)同期记录的内容有:事件发生及过程中现场实际状况;导致现场人员、设备的闲置清单;对工期的延误;对工程损害程度;导致费用增加的项目及所用的工作人员、机械、材料数量、有效票据等。
五、最终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索赔申请表:填写索赔项目、依据、证明文件、索赔金额和日期。
(2)批复的索赔意向书。
(3)编制说明:索赔事件的起因、经过和结束的详细描述。
(4)附件:与本项费用或工期索赔有关的各种往来文件,包括承包方发出的与工期和费用索赔有关的证明材料及详细计算资料。
六、索赔的管理
(1)由于索赔引起费用或工期的增加,往往成为上级主管部门复查的对象。为真实、准确反映索赔情况,承包方应建立、健全工程索赔台账或档案。
(2)索赔台账应反映索赔发生的原因,索赔发生的时间、索赔意向提交时间、索赔结束时间,索赔申请工期和费用,监理工程师审核结果,发包方审批结果等内容。
(3)对合同工期内发生的每笔索赔均应及时登记。工程完工时应形成完整的资料,作为工程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
【案例】
背景资料:
某公司中标承建城市南外环道路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一是挖方段遇到了工程地质勘探报告没有揭示的岩石层,破碎、移除拖延了23d时间;二是工程拖延致使路基施工进入雨期,连续降雨使土壤含水量过大,无法进行压实作业,因此耽误了15d工期。三是承包方根据建设单位指令对相接道路进行罩面处理,施工项目部对形成增加的工作量作为设计变更调整工程费用。
【问题】
1.事件一造成的工期拖延和增加费用能否提出索赔,为什么?
2.事件二造成的工期拖延和增加费用能否提出索赔,为什么?
3.事件三形成的工程变更部分应如何调整费用?
【参考答案】
1.事件一挖方段破碎移除岩石的处理工作引发的工期和费用索赔应该提出索赔,发包方应予以受理。因为地质探勘资料不详是有经验的承包商预先无法预测到的,非承包方责任,并确实已造成了实际损失。
2.事件二的索赔不应受理。因为连续降雨,造成路基无法施工尽管有实际损失,但是有经验的承包商应能够预测经采取措施加以避免的;即便与事件一有因果关系,但事件一已进行索赔;因此应予驳回。
3.事件三在市政工程施工中时有发生,造成的工程量超出原合同规定清单的部分,应按合同约定处理。当合同未有约定时,可采取如下处理方式:采用施工图预算计价方式,价格(单价)应取自合同中已有价格,增加工程量经监理工程师计量,计算出调整(即增加)部分工程费用。
【2014试题节选】
背景资料:
某公司承建一城市道路工程,道路全长3000m,穿过部分农田和水塘,需要借土回填和抛石挤淤。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合同约定分部分项工程量增加(减少)幅度在15%以内时,执行原有综合单价。工程量增幅大于15%时,超出部分按原综合单价的0.9倍计算:工程量减幅大于15%时,减少后剩余部分按原综合单价的1.1倍计算。
项目部在路基正式压实前选取了200m作为试验段,通过试验确定了合适吨位的压路机和压实方式。工程施工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三:工程竣工结算时,借土回填和抛石挤淤工程量变化情况如表1-1所示。
表1-1 工程量变化情况表
分部分项
工程 |
综合单价
(元/m3) |
清单工程量
(m3) |
实际工程量
(m3) |
借土回填
|
21
|
25000
|
30000
|
抛石挤淤
|
76
|
16000
|
12800
|
【问题】分别计算事件三借土回填和抛石挤淤的费用。
【参考答案】
两项费用:
(1)借土回填:超出清单部分为30000-25000=5000m3,5000/25000=20%大于合同约定的15%,超出部分按原综合单价的0.9倍计算。
借土回填的费用:25000×(1+15%)×21+[30000-25000×(1+15%)]×(21×0.9)=627375元。
(2)抛石挤淤:16000-12800=3200m3,比例为3200/160000=20%大于合同约定的15%,减少后剩余部分按原综合单价的1.1倍计算。
抛石挤淤费用为:12800×(76×1.1)=10700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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