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必考点:质权、留置和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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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必考知识点:
知识点5:质权、留置和定金
一、质押的概念
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质权的分类
可以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权利质押一般是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押人的担保。
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
1.汇票、本票、支票;
2.债券、存款单;
3.仓单、提单;
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5.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6.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7.其他。
三、留置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60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定金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丄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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