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一建建设工程基本法律:卖行开工报告制度的建设工程
开工报告制度是我国沿用已久的一种建设项目开工管理制度。1979年,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在《关于做好基本建设前期工作的通知》中规定了这项制度。1984年原国家计委发布的《关于简化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手续的通知》中将其简化。1988年以后,又恢复了开工报告制度。开工报告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1)资金到位情况;
(2)投资项百市场预测;
(3)设计图纸是否满足施工要求;
(4)现场条件是否具备“三通平”等的要求。
1995年国务院《关于严格限制新开工项目,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源头控制的通知》、《关于严格控制高档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通知》中,均提到了开工报告审批制度。近些年来,公路建设项目等巳由开工报告制度改为施工许可制度。
需要说明的是,国务院规定的开工报告制度,不同于建设监理中的开工报告工作。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规定,承包商即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按合同约定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审定通过后,即可开工。虽然在字面上都是“开工报告”,但二者之间有着诸多不同:
(1)性质不同,前者是政府主管部门的一种行政许可制度,后者则是建设监理过程中的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开工准备工作的认可;
(2)主体不同,者是建设单位向政府主管部门申报,后者则是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提出;
(3)内容不同,前者主要是建设单位应具备的开工条件,后者则是施工单位应具备的开工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