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考试建筑工程相关法规: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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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431012 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规定
基础知识点详解
1.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凡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
2.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3.撤销单位的工程建设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建档案馆移交。
4.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于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
5.列入城建档案馆接收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6.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备案时,应当检查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7.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该向城建档案馆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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