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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住建部关于征求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2017-08-02 15:22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2017年7月24日,随着《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公布,仔细研读后发现其根本思路是“与时俱进、简政放权”。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注册证书有效期由“3年”增至“5年”。

解释:就目前的工程规模来看,工程项目呈现“造价高,规模大,时间长”等特点,加之政府职能要本着“简政放权”的原则,做好服务型政府的转变。本处修改就是增加注册有效时间,减少延续注册次数,达到“与时俱进、简政放权”的目的。

二、《征求意见稿》要求所有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负责都必须为注册建造师。

《征求意见稿》中将原《规定》由“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修改为“建设工程项目”,去除“大中型”即所有项目都需要注册建造师证书执业

《征求意见稿》中将原《规定》由“项目负责人”扩大到“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都需要注册建造师执业

解释:本条内容是征求意见稿的核心思想,本着“溯本清源”的目的,从质量、安全组织系统的根本进行强化管控,要求三类安全人员中的两类——企业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技术负责人(最重要的两类)必须持有“建造师证书”。企业负责人是企业的法人代表,是企业的第一责任人;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是施工项目安全/质量第一责任人,是项目综合管理的责任人;技术是质量/安全的基础,项目技术负责人在施工技术管理中扮演者重要的管理者角色,有一个好的技术保证,才有一个良好的工程产品。这无疑又对工程职业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也明确了工程人的提升方向,不管是走技术岗,还是管理岗,建造师证书是一个必须具备的证书。这标志着“注册建造师”将成为工程建设领域一个必须/必备的门槛,也为以后的工程监管巡查提供了执法依据。

三、注册条件要求。建造师首次注册,《征求意见稿》没有提出“提供社会保险证明原件”的要求,需要提供“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关系有效证明”;而被记入不良行为的申请人,重新申请注册的,《征求意见稿》强调“自申请之日起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原件”的要求。

解释:虽然没有提出具体的“社保要求”,但是在具体执行阶段,依旧会延续“社保”这个筛选条件,2017年“四库一平台”已经上线,虽然还不是完全体,但是“卡社保”这个监管思路是不会改变的。只有“社保”才是“劳动关系有效”的有力证明,而单纯的劳动合同,在“不良行为申请人”眼中,不过是一纸空文而已。而对于有“不良行为”的注册申请人,明确了必须提供3个月的社保证明。

四、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工程所在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增设或者变相设置跨地区承揽工程项目执业准入条件。

解释:有些机构解读“二级建造师全国注册”,过于夸大。目前二级建造师是省级审批注册,送住建部备案。其依旧是“省管”的状态。举个简单的例子,A在河北省通过全国统考拿到“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A只能通过河北省的住建厅进行二级建造师注册,获得“二级注册建造师证书”,此证书应该在全国范围内被承认,工程所在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增设或者变相设置跨地区承揽工程项目执业准入条件。也就是说A的“二级注册建造师证书”在全国各个省市都是有效的,其他省份的住建厅不能设置地域歧视。比如云南的二级建造师合格线是最低的,北京可以歧视云南的“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你不能在北京注册),但是不能不承认云南的“二级注册建造师证书”。否则就会出现“建造师考试移民”,去录取分数低的省份考试,下证后去录取分数高的省份注册。

五、注册建造师证书推行电子证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解释:进一步“简政放权”,目前已经进入互联网时代,纸质证书和实体印章已经逐渐失去使用功能。推行“无纸化”办公也是大势所趋。就像建造师考试报名时,也有的省份要求“学信网”学历证明。随着纸/章的造假手段与时俱进,鉴别手段也在提高。最后或许会推出“注册二维码/条形码”等技术手段,用以快速检测证书的真伪。

综合目前的建筑市场动态,住建部在一步步加快建筑市场的改革,或许2017年就是中国建筑市场新时代的元年,曾经鱼龙混杂的建筑市场会在一股股“小清流”的冲刷下,逐步形成健康稳定的市场经济。为我们的“中国梦”提供更好的基础建设动力。

在这里也希望从事建筑业的考生,能够积极学习施工技术和管理知识,努力提升自身执业能力,通过自己的学习和进步,在建筑业这条道路上铸就自己的辉煌。

点击查看: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征求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大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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