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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前位置:建设工程教育网 > 一级建造师 > 考试动态 > 报名信息

    青海2019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报名入口开通

    2019-07-07 09:57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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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2019年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入口已开通,青海的考生即日起便可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进行报名。

    点击图片进入报名入口>>

    1

    考生们选择考试类别及考试地区后,需要仔细阅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告知书及报考须知:

    782808

    报 考 须 知

    根据人社部发【2019】20号文规定,取消资格审核的“学历证明”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办理方式改为“试行告知承诺制”。请各位报考人员如实准确的填写个人信息、学历、学位证书号、单位信息等;签署《报考承诺书》。报考增报专业的考生,必须如实填写报考信息并上传真实职称证书,考后考试主管单位将进行证书核验,若发现伪造证件,则给予成绩无效的处理,并记录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

    报考前请认真阅读以下相关事项:

    一、 报名流程

    (一)注册流程

    (1)报考人员点击“注册”按钮后,进入报名协议界面,报考人员应认真阅读并确认接受报名协议。

    (2)报考人员阅读注册须知后点击“下一步”按钮,进入注册信息录入界面,报考人员按照右侧显示录入说明进行数据录入,完成后输入验证码,点击“提交”按钮,再次输入考生身份、学历、学位信息,验证无误后完成注册信息录入。

    (3)网上报名系统对报考人员填写的身份信息、2002年至今大专以上(含大专)的学历信息、2008年9月至今的学位信息进行在线核验,核验完成后方可继续报名。

    (4)己注册的报考人员不需重新注册,报考前应提前登录网上报名系统,补充完善相关信息,网上报名系统将对身份信息、学历学位信息进行在线核验。

    (二)报名流程

    (1)选择考试、报名地

    登录网上报名系统(),选择所报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名称,进入网上报名界面。选择省(市)后,提示栏中将显示报考人员姓名、报考考试名称、报考地区、缴费方式和咨询电话。

    注意:未进行身份、学历、学位核验的考生无法选择考试进行报名。

    (2)阅读《告知书》和《报考须知》

    报考人员阅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告知书》和《报考须知》,点击“已阅读并知晓”后进入报考信息录入界面。

    (3)报考人员上传报名照片

    必须下载照片上传工具进行上传,下载地址请点此链接;原照片须为标准证件照,仅限白色背景 、JPG或JPEG格式,文件大于30K,小于5MB,大于300*215像素。要求照片清晰,严禁小照片放大后使用。

    (4)录入、检查并保存报名信息

    报考人员依次选择考试所在地(市)、核查点、报考级别和报考专业,系统显示所报级别和专业对应的科目名称,前面带“√”标识的代表已选择的报考科目(成绩有效期为一年的无需手工选择)。

    报考人员在填报信息时,姓名、身份证号、学历及学位信息自动调用用户注册信息,填报的信息项中带“*”的为必录项,填写完成后,输入验证码,点击“保存”按钮。网上报名系统将对考生所学专业及年限等报考条件进行在线核验,并根据不同的情况提示报考人员进行相应的操作。

    报考人员应认真阅读报名须知及仔细填写报考信息,务必保证姓名、身份证号、报考级别、报考专业及科目信息准确:报考全科时,输入学位和专业工作年限应符合报考条件要求;报考免试科目时,必须满足专业职务、学历和工作年限要求。

    (5)签署《报考承诺书》

    报考人员填报相关信息后,系统生成《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报考承诺书》(电子文本),报考人员由本人签署(提交)承诺书,不允许代为承诺。

    (6)报名信息确认

    报考人员点击“报名信息确认”,表示报考人员确认提交的报名信息完整准确。报名信息一经确认后,报考人员将无法再次修改报名信息,报考人员应认真仔细检查录入的信息。(注意:考生填完报名信息后一定要确认报名信息,否则审核人员看不到考生信息,报名无效; 如考生审核未过需要修改报考信息,修改完成后一定要重新确认报名信息!);

    (三)资格审查

    注册时身份信息和学历学位信息在线核验结果为“核验通过”的报考人员,系统自动审核报名资格,无需人工审核,审核通过后,可直接缴费。

    系统没有自动审核报名资格的考生,将进行人工核查。人工资格核查分为网上提交材料核查和现场核查方式。

    1. 网上提交材料适用人员范围及提供材料:

    (1)2002年以前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的人员,考生上传学历证书或省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原件彩色图片;

    (2)以取得学位报名且取得学位时间为2008年9月以前的人员,上传学位证书原件彩色图片;

    (3)国(境)外取得的学历学位须经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上传认证报告原件彩色图片(港澳台地区取得的学历参照执行);

    (4)取得军校学历的人员,上传电子学历备案表或学历认证报告原件彩色图片。

    以上报考人员登录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在报名确认环节上传电子图像材料。如因个人原因上传图片模糊不清或上传错误导致无法通过资格核查,后果自负。

    2. 现场核查适用人员范围:

    (1)报名信息确认后,不适用网上提交资料且系统无法自动资格审核通过的人员;

    (2)符合免试部分科目报考条件的人员;

    (3)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报考人员或存在其他异常情况的人员。

    现场核查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③单位盖章的《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报名表》一式两份。

    ④符合免试部分科目人员,须提供《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

    ⑤报考增报专业的考生,须提供已取得某一个专业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合格证书原价及复印件。

    重要提示:

    1、 一个身份证号和姓名只能注册一次,请勿重复注册;

    2、 确保身份证号、姓名、邮箱和手机信息完整准确;

    3、 牢记用户名和密码。

    4、 考生注册时需认真完善个人基本信息及学位、学历信息,

    并签署《报考承诺书》(电子文本),不允许代为承诺。

    5、 报考人员在报考时需承诺本人已经知晓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已经符合告知的报考条件,报考时所填报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将承担不实承诺的责任。考试组织机构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不实承诺行为和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

    二、 报考人员须认同并严格遵守本网站报名协议。

    1、 确保报名信息完整、准确,如发现虚假信息,将取消考试资格。已备考并取得资格证书的将收回证书;

    2、 报名照片须为证件照,JPG或JPEG格式,原文件大于30K;

    3、 报名时须使用18位身份证号;

    4、 报名信息确认前应认真核查并保证证件类别、证件号码、姓名、报考级别、报考专业和科目信息准确无误,报名信息经确认后,报考人员将不得自行修改;

    5、 为保证您报名顺畅,建议使用IE7及以上浏览器;

    6、 报名前须认真阅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

    7、 报名时如遇技术方面的问题,请拨打技术支持电话:0971-8258587。

    三、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节选自人社部令第31号)

    第六条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六)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七)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的;

    (八)在考试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九)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其中有第(三)项至第(八)项行为之一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四)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

    (五)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六)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试题及答案的;

    (七)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八)利用通讯工具、电子用品或者其他技术手段接收、发送与考试相关信息的;

    (九)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本规定第六条或第七条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他人;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证书的,由证书签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并依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对其中涉及职业准入资格的人员,3年内不得参加该项资格考试。

    第十条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第十五条在评卷工作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根据评卷专家组意见认定为作弊试卷,并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同一科目试卷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错点高度一致,或者错同数量达到一定比例的(即雷同试卷);

    (二)未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有第六条第(三)项、第(五)项所列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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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生填完报名信息后点击保存按钮,完成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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