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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一建法规移动精讲班试听:资质的撤回、撤销、注销

2017-02-08 09:08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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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知识点主要讲资质撤回、撤销、注销的情况。

概念 具体情况
撤回
(客观上不够条件)
企业取得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逾期不改,可撤回资质
被撤回后,企业可按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重新核定资质
撤销
(行政机关过错)
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资质许可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
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资质许可
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资质许可
注销
(资质不存在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
建筑业企业依法终止
建筑业企业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

  撤回是客观情况,企业条件不具备,被撤回。

  撤销资质主要是资质许可机关的问题或责任。

  吊销资质一定是企业有过错。

  注销是客观结果,只要是资质不存在,都需要注销。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so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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