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学习
建设工程教育网

APP学习更便捷

建设工程教育网

微信公众号

010-82326699

交流分享,早日上岸!

扫码了解并领取一建资讯及资料
当前位置:建设工程教育网 > 一级建造师 > 备考资料 > 复习资料 > 正文

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点:证据的种类

2020-04-24 11:54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正在备考一级建造师考试的同学,还在苦恼如何学?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了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知识点,快来拿些小本本一起来学习吧!

291304

  知识点28:证据的种类

  【考频指数】★★★★

  【考点精讲】

  一、书证和物证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二、视听资料

  (1)视听资料易于通过技术手段被篡改,所以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的论据;

  (2)对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的资料,只要不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隐私权)或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如窃听)取得的,仍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三、证人证言

  (1)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2)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3)确有困难包括以下情况:(1)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2)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4)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4)作证方式除了通过书面证言,还可通过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5)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四、当事人陈述

  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五)鉴定结论

  (1)指鉴定人运用专门知识,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所作出的书面意见。

  (2)当事人申请鉴定经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指定。

  (3)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六、勘验笔录

  (1)勘验物证或现场,应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

  (2)当事人或当事人成年家属应到场而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3)勘验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盖章。

  七、电子数据

  (1)与本案事实有关的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电子签名、网络访问记录等以电子形式存在的证据。

  (2)具有技术含量高、脆弱(易被伪造和篡改)、复合型、间接性等特点。

  【例题】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所作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时,其所提出的证据证明( ),人民法院就应予准许重新鉴定。

  A.当事人对鉴定人员不满意的

  B.鉴定程序有轻微瑕疵的

  C.鉴定结论有缺陷的

  D.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证据的种类。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例题】勘验笔录应由( )签名或者盖章。

  A.勘验人、当事人和证人

  B.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请参加人

  C.勘验人、当事人和鉴定人

  D.勘验人、鉴定人和证人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证据的种类。勘验笔录应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报考指南

一级建造师_报考指南
  • 报 名 时 间

    6月7日起

  • 大纲 / 教材

    1月陆续公布

  • 准考证打印

    考前10日至一周内

  • 考 试 时 间

    9月7、8日

  • 考 试 成 绩

    考试结束后3个月左右

  • 合格证领取

    考后3个月起

阅读排行

招生
  • 免费试听
  • 免费直播
  • 免费题库
达江 工程经济 零基础预习免费试听 免费试听

关注更多

立即扫码添加学习顾问

报考指导

考情速递

备考计划

帮你选课

网站地图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