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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点:劳动合同的基本条款和订立注意的事项

2020-04-24 11:26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每天点滴积累终将汇聚成无限的力量,让你成功通过2020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了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知识点,赶快收藏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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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点14:劳动合同的基本条款和订立注意的事项

  【考频指数】★★★★

  【考点精讲】

  一、劳动合同的基本条款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用人单位信息、劳动者信息、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

  约定条款: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

  二、订立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没有订立书面合同,不订立书面合同的一方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劳动合同对报酬约定不明的,本着同工同酬的原则。

  (3)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工资不低于同岗位工资80%,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三、劳动合同的生效与无效

  劳动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时生效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四、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支付工资的形式:按月以货币形式。

  用人单位如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况,原合同继续有效,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例题】关于劳动合同的生效或无效错误的是( )。

  A.劳动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时生效

  B.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可撤销

  C.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

  D.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订立劳动合同应当注意的事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例题】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 )必备条款。

  A.劳动合同期限

  B.工作地点

  C.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D.劳动形式

  E.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是劳动合同的基本条款、订立劳动合同应当注意的事项及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丁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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