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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前位置:建设工程教育网 > 一级建造师 > 备考资料 > 复习资料

    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答疑精华:民事诉讼制度

    2020-01-13 11:00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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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一级建造师备考已开启,在备考时遇到很多问题,不知道哪里找寻答案,怎么办?建设工程教育网建设工程教育网特从答疑板中精选学员普遍出现的问题,为大家找到解决的方法,以下是学员关于《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民事诉讼制度的相关问题及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提问内容

      请介绍一下 适用1年除斥期间的规定 ·除斥期间是指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则在该定期间届满时该民事权利的消灭可撤销合同(不适用诉讼时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例如《继承法》规定,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的二个月内不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这里的二个月就是除斥期间。 诉讼时效针对的是请求权,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怠于履行请求权,在期间完成后,其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权利归于消灭的制度,但这个民事权利不归于消灭。诉讼时效在诉讼上的体现是指一个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如果债权人向法院起诉债务人,一旦债务人主张诉讼时效抗辩,那么法院就要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在公力救济,即诉讼或仲裁的方式上,债权人的胜诉权消灭了,但是实体权仍存在,如果债务人愿意履行,债权人是有权受领给付的。

      打个不恰当的比喻, 比如欠钱,诉讼时效届满就是丧失请求法院保护的权利,但这个债权还是存在的。但是除斥期间就意味着这个债权都消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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