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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答疑精华:转让所得价款可以向第三人提存

    2020-01-13 09:57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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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一级建造师备考已开启,在备考时遇到很多问题,不知道哪里找寻答案,怎么办?建设工程教育网建设工程教育网特从答疑板中精选学员普遍出现的问题,为大家找到解决的方法,以下是学员关于《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转让所得价款可以向第三人提存的相关问题及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2018年二建试题】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经办理登记的抵押物,通知了抵押权人并告知了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则( )。

      A.转让行为无效

      B.转让所得价款应当由抵押权人所有

      C.转让所得价款可以向第三人提存

      D.转让所得价款只能提前清偿债务

      E.转让行为有效

      『正确答案』CE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抵押权。抵押期间转让抵押物的,应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可以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参见教材P37。

      提问内容

      转让所得价款可以向第三人提存,这句话是什么意思?第三人是谁?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提存制度的建立,使债务人及时了结债务关系,避免产生延迟履行的新债务,有利于保护债务人的利益。这个第三人就是指“提存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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