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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投标的投标程序、禁止行为和异议权-一建水利实务核心知识点

2019-09-02 15:54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距离2019年一级建造师考试还有不到一个月的时间,考生们都在紧张的备考冲刺状态,这一阶段,做好知识点的归纳和总结是相当重要的,建设工程教育网为大家提供了2019年一级建造师《水利水电工程管理与实务》的一些核心知识点总结,希望对各位考生朋友们有所帮助!

一建核心知识点

2019年一级建造师《水利水电工程管理与实务》核心知识点:施工投标的投标程序、禁止行为和异议权

一、 投标程序

1. 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未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作无效标处理。投标文件格式要求有:

(1)投标文件签字盖章要求是:投标文件正本除封面、封底、目录、分隔页外的其他每一页必须加盖投标人单位章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投标文件份数要求是正本1份,副本4份。

(3)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并附修改后的单价分析表或措施项目表。

2. 递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超过合同估算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投标保证金提交的具体要求如下:

(1)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2)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3)投标人不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无效标处理。

(4)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相应利息。

(5)投标保证金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或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3. 递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或逾期送达的,将不被接受。

4. 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撤回已经提交的投标文件。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5. 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和补正投标文件

(1)投标人不得主动提出澄清、说明或补正。

(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

(3)投标人拒不按照评标委员会的要求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的,其投标文件按无效标处理。

6. 遵守投标有效期约束

(1)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有效期一般为56天。

(2)定标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完成,不能在投标有效期内完成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 禁止行为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认定串通投标的主体包括评标委员会、行政监督机构、仲裁和司法机关。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视情况给予投标人澄清、说明的机会。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其他串通行为。

4.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1)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

(2)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3)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4)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5)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6)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三、 异议权

1. 招标文件异议

(1)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向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公司提出。

(2)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公司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未在规定时间提出异议的,不得再对招标文件相关内容提出异议或投诉。对答复不满意的,投标人可以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2. 开标异议

投标人应当在现场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采取纠正措施,或者提交评标委员会评审确认;

不成立的,招标人应当当场解释说明。异议和答复应记入开标会记录。

3. 评标异议

(1)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2)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3)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未在规定时间提出异议的,不得再针对评标提出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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