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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施工安全事故报告-一建公路实务核心知识点

2019-08-30 14:33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距离2019年一级建造师考试还有不到一个月的时间,考生们都在紧张的备考冲刺状态,这一阶段,做好知识点的归纳和总结是相当重要的,建设工程教育网为大家提供了2019年一级建造师《公路工程管理与实务》的一些核心知识点总结,希望对各位考生朋友们有所帮助!

一建核心知识点

2019年一级建造师《公路工程管理与实务》核心知识点:公路工程施工安全事故报告

事故处理坚持“四不放过”原则,是指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必须坚持的处理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相关人员没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没落实不放过。

一、 事故分类及等级

(一)《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事故分20类:

1. 物体打击;2.车辆伤害;3.机械伤害;4.起重伤害;5.触电;6.淹溺;7.灼烫;8.火灾;9.高处坠落;10坍塌;11.冒顶片帮;12.透水;13.放炮;14.火药爆炸;15.瓦斯爆炸;16.锅炉爆炸;17.容器爆炸;18.其它爆炸;19.中毒和窒息;20、其它伤害。

(二)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二)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二、 事故报告

1.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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