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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的申请、受理和决定的有关规定-一建法规核心知识点

2019-08-27 16:07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距离2019年一级建造师考试还有不到一个月的时间,考生们都在紧张的备考冲刺状态,这一阶段,做好知识点的归纳和总结是相当重要的,建设工程教育网为大家提供了2019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一些核心知识点总结,希望对各位考生朋友们有所帮助!

一建核心知识点

2019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核心知识点:行政复议的申请、受理和决定的有关规定

【考频指数】★★★★

【考点精讲】

一、 行政复议申请

1. 提出复议申请的时间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

2. 申请的形式

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3. 行政复议机关

可以是被申请人的本级人民政府,也可以是其上一级主管部门。

二、 行政复议受理

1. 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2. 对符合复议申请条件,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复议机关提出。

3. 在行政复议期间,行政机关不停止执行该具体行政行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三、 行政复议决定

1.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2. 行政复议决定的类型。

适用情形决定类型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3. 对于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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