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的规定-一建法规核心知识点
距离2019年一级建造师考试还有不到一个月的时间,考生们都在紧张的备考冲刺状态,这一阶段,做好知识点的归纳和总结是相当重要的,建设工程教育网为大家提供了2019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一些核心知识点总结,希望对各位考生朋友们有所帮助!
2019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核心知识点:仲裁协议的规定
【考频指数】★★★★
【考点精讲】
一、 仲裁协议的形式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口头方式达成的仲裁意思表示无效。
二、 仲裁协议的内容
该意愿应当是确定的,而不是模棱两可的。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可以提交仲裁,也可以提交诉讼,这样的仲裁协议无效。
合同履行过程中以及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劳动合同纠纷不得提请仲裁,只能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1. 仲裁委员会的名称应该准确。仲裁没有法定管辖,当事人选择仲裁委员会可以不受地点的限制,但名称必须明确、具体。
2. 如约定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
3. 如约定了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一个申请仲裁;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这三项内容必须同时具备,仲裁协议才能有效。
三、 仲裁协议的效力
1. 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
仲裁协议一经有效成立,即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2. 对法院的约束力
有效的仲裁协议将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辖权。
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但开庭后才出示的,法院须继续审理。
3. 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
仲裁协议是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案件的基础,是仲裁庭审理和裁决仲裁案件的依据。
4.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5. 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
(1)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2)当事人既可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也可请求人民法院裁定;
(3)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裁定的,由法院裁定;
(4)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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