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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一建法规核心知识点

2019-08-27 16:07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距离2019年一级建造师考试还有不到一个月的时间,考生们都在紧张的备考冲刺状态,这一阶段,做好知识点的归纳和总结是相当重要的,建设工程教育网为大家提供了2019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一些核心知识点总结,希望对各位考生朋友们有所帮助!

一建核心知识点

2019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核心知识点: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考频指数】★★★★

【考点精讲】

一、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的提交时间及主要内容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二、 建设工程质量的最低保修期限

建设工程保修期的起始日是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由发包方和承包方约定。当事人协商约定的保修期限,可以高于法定最低保修期。不得低于法规规定的标准。

三、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是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四、 缺陷责任期的确定

(1)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2)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与保修期的起始时间一致);

(3)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

(4)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五、 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3%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否则,发包人可扣除保证金,另找他人;承包人维修并承担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

六、 质量保证金的返还

缺陷责任期到期后返还;发包人收到返还申请后,应于14日内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返还。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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