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验收的主体和法定条件-一建法规核心知识点
距离2019年一级建造师考试还有不到一个月的时间,考生们都在紧张的备考冲刺状态,这一阶段,做好知识点的归纳和总结是相当重要的,建设工程教育网为大家提供了2019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一些核心知识点总结,希望对各位考生朋友们有所帮助!
2019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核心知识点:竣工验收的主体和法定条件
【考频指数】★★★★★
【考点精讲】
一、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主体
(1)承包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
(2)建设单位收到竣工报告后,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二、 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
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除了合同中约定的内容,还包括完成监理变更通知单中所确定的工作内容。
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主要包括:
(1)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2)分项、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名单;
(3)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记录;
(4)设计变更通知单,技术变更核实单;
(5)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调查和处理资料;
(6)隐蔽验收记录及施工日志;
(7)竣工图;
(8)质量检验评定资料等;
(9)合同约定的其他资料。
3. 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关于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检测报告,要求两项齐全,即“质量合格资料+进场检验报告”。
4. 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 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三、 施工单位应提交的档案资料
(1)提交档案材料的时间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2)施工单位应当提交的档案资料:工程技术档案资料;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工程检验评定资料;竣工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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