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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一建法规核心知识点

2019-08-27 16:07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距离2019年一级建造师考试还有不到一个月的时间,考生们都在紧张的备考冲刺状态,这一阶段,做好知识点的归纳和总结是相当重要的,建设工程教育网为大家提供了2019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一些核心知识点总结,希望对各位考生朋友们有所帮助!

一建核心知识点

2019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核心知识点:工程监理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考频指数】★★★★

【考点精讲】

一、 依法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1)应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2)禁止超越资质等级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3)禁止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4)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二、 对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回避

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三、 监理工作的依据

(1)法律、法规,如《建筑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

(2)有关技术标准,如《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承包合同中确认采用的推荐性标准等;

(3)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等设计文件;

(4)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四、 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应当承担的责任

(1)违约责任。如果监理单位不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履行监理义务,给建设单位或其他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违法责任。如果监理单位违法监理,或者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质量事故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 工程监理的职责和权限

(1)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2)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3)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六、 工程监理的形式有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

七、 工程监理单位质量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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