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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基本条款和订立注意的事项-一建法规核心知识点

2019-08-27 16:08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距离2019年一级建造师考试还有不到一个月的时间,考生们都在紧张的备考冲刺状态,这一阶段,做好知识点的归纳和总结是相当重要的,建设工程教育网为大家提供了2019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一些核心知识点总结,希望对各位考生朋友们有所帮助!

一建核心知识点

2019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核心知识点:劳动合同的基本条款和订立注意的事项

【考频指数】★★★★

【考点精讲】

一、 劳动合同的基本条款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用人单位信息、劳动者信息、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

约定条款: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

二、 订立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没有订立书面合同,不订立书面合同的一方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劳动合同对报酬约定不明的,本着同工同酬的原则。

(3)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工资不低于同岗位工资80%,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三、 劳动合同的生效与无效

劳动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时生效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四、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支付工资的形式:按月以货币形式。

用人单位如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况,原合同继续有效,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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