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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一建法规核心知识点

2019-08-27 16:08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距离2019年一级建造师考试还有不到一个月的时间,考生们都在紧张的备考冲刺状态,这一阶段,做好知识点的归纳和总结是相当重要的,建设工程教育网为大家提供了2019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一些核心知识点总结,希望对各位考生朋友们有所帮助!

一建核心知识点

2019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核心知识点:无效合同

【考频指数】★★★★★

【考点精讲】

一、 无效合同的类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无效情形的第五点,只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才是无效合同,违法其他法律不一定是无效合同。

二、 无效的免责条款

《合同法》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就侵犯了对方的人身权,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就侵犯了对方的财产权。人身权和财产权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如果合同中的条款对此予以侵犯,该条款就是违法条款,这样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

三、 建设工程中无效施工合同的主要情形

1.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四、 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清理、结算和仲裁条款的效力。

五、 无效施工合同的工程款结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以支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以支持;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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