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付工程款和工程垫资利息支付-一建法规核心知识点
距离2019年一级建造师考试还有不到一个月的时间,考生们都在紧张的备考冲刺状态,这一阶段,做好知识点的归纳和总结是相当重要的,建设工程教育网为大家提供了2019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一些核心知识点总结,希望对各位考生朋友们有所帮助!
2019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核心知识点:欠付工程款和工程垫资利息支付
【考频指数】★★★★★
【考点精讲】
一、 欠付工程款利息的支付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二、 欠付工程款利息支付日期
1.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三、 工程垫资的利息支付
1.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2.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四、 欠付工程款利息和工程垫资利息的区别
欠付工程款是发包方违约,对其违约责任应当本着处罚的原则,因此,即便没有约定工程款延期支付的利息,也需要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来支付利息,以示惩戒。
而垫资支付本身是部门规章所禁止的,但是不是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行为,因此,法律对此行为的态度是不支持,对垫资的利息有最高限制要求,若双方未约定利息,则视为无息。此政策的目的旨在杜绝借垫资行为放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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