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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公布和奖惩机制-一建法规核心知识点

2019-08-27 16:08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距离2019年一级建造师考试还有不到一个月的时间,考生们都在紧张的备考冲刺状态,这一阶段,做好知识点的归纳和总结是相当重要的,建设工程教育网为大家提供了2019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一些核心知识点总结,希望对各位考生朋友们有所帮助!

一建核心知识点

2019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核心知识点: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公布和奖惩机制

【考频指数】★★★★

【考点精讲】

一、 公布的时限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时间为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7日内,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3年。以上期限也并非是固定不变的。

对整改确有实效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可缩短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同时将整改结果列入相应不良行为记录后,供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单位,信息发布部门可延长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

二、 公布的内容和范围

不良行为记录除在当地发布外,还将由建设部统一在全国公布,公布期限与地方确定的公布期限相同。

三、 对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所做出的以下行政处理决定应给予公告:

1. 警告;

2. 罚款;

3. 没收违法所得;

4. 暂停或者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5. 取消在一定时期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不受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限限制);

6. 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7. 暂停项目执行或追问已拨付资金;

8. 暂停安排国家建设资金;

9. 暂停建设项目的审查批准;

10. 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做出的其他行政处理决定。

四、 公告的变更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规定,对发布有误的信息,由发布该信息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修正,根据被曝光单位对不良行为的整改情况,调整其信息公布期限,保证信息的准确和有效。

行政处罚决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被变更或被撤销,应及时变更或删除该不良记录,并在相应诚信信息平台上予以公布,同时应依法妥善处理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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