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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一建法规核心知识点

2019-08-27 16:08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距离2019年一级建造师考试还有不到一个月的时间,考生们都在紧张的备考冲刺状态,这一阶段,做好知识点的归纳和总结是相当重要的,建设工程教育网为大家提供了2019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一些核心知识点总结,希望对各位考生朋友们有所帮助!

一建核心知识点

2019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核心知识点:抵押权

【考频指数】★★★

【考点精讲】

一、 抵押物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此保证仅限于债权人的不动产。例如商业贷款购房活动中,贷款人需要将房产证明交由银行保管,贷款付清后,方可取回房产证明。

1. 抵押可以处分的财产有: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2. 不得抵押的财产有: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3. 如用以下财产作为抵押物,则需要办理抵押登记,登记权利自登记时成立。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当事人以下列财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2)交通运输工具;

(3)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

二、 抵押权的实现

财产抵押应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若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抵押物变现后,那么超出其保证价值的部分归债权人所有,不足的由债务人清偿。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1. 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 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如果抵押物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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