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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一建法规核心知识点

2019-08-27 16:08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距离2019年一级建造师考试还有不到一个月的时间,考生们都在紧张的备考冲刺状态,这一阶段,做好知识点的归纳和总结是相当重要的,建设工程教育网为大家提供了2019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一些核心知识点总结,希望对各位考生朋友们有所帮助!

一建核心知识点

2019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核心知识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考频指数】★★★★★

【考点精讲】

一、 法律既然允许有代理关系的存在,那么必定会对代理事务的后果责任承担有严格的权责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例如:甲企业委托乙某采购一批A型设备,甲乙之间形成委托代理关系,那么设备的采购费用由甲企业来承担。

二、 代理人权限以外的代理,属于无权代理,被代理人是不承担责任的。但如果被代理人确认代理人的行为有效,那么代理行为是有效的,被代理人还是要承担代理人行为的后果。

例如:甲企业委托乙某采购一批A型设备,但是乙到供应商处,被告知该设备缺货,只有B型设备,最终乙采购了B型设备。如果甲企业认可乙采购的B型设备,那么设备采购费用是甲企业承担;反之,甲企业如果不认可乙采购的设备,那么采购费需要由乙自己承担。

三、 在无权代理的行为中,还有一种特殊情况,那就是表见代理。虽然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但由于表见上的代理人的某些行为,造成了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假象,表见代理人进行代理行为,此行为的后果应该是由表见代理人自己来承担责任的。

表见代理除需符合代理的一般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特别构成要件:

1. 须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这是构成表见代理的客观条件;

2. 须被代理本人存在过失。其过失表现为本人表达了足以使相对人相信有授权意思的表示,或者实施了足以使相对人相信有授权意义的行为,发生了外表授权的事实;

3. 须第三人为善意。这是构成表见代理的主观条件。如果相对人明知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仍与之实施民事行为,则相对人为主观恶意,不构成表见代理。最终的行为需要表见代理人和相对人共同承担。

对于表见代理的后果,被代理本人不能以无权代理为抗辩。但可以在承担表见代理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后,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因代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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