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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的处理-一建管理核心知识点

2019-08-26 10:22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距离2019年一级建造师考试还有不到一个月的时间,考生们都在紧张的备考冲刺状态,这一阶段,做好知识点的归纳和总结是相当重要的,建设工程教育网为大家提供了2019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一些核心知识点总结,希望对各位考生朋友们有所帮助!

一建核心知识点

2019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核心知识点:施工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的处理

一、 施工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

(一)事故报告

1.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立即向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报告。

2. 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建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3. 按照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

4.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建主管部门报告。

(二)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

1. 事故项目和各参建单位概况;

2. 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 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 事故项目有关质量检测报告和技术分析报告;

5. 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6. 事故责任的认定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的建议;

7.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三)事故的原因分析

(四)制定事故处理的技术方案

(五)事故处理

(六)事故处理的鉴定验收

(七)提交事故处理报告

二、 施工质量缺陷处理的基本方法

1. 返修处理:当工程的某些部分的质量虽未达到规定的规范、标准或设计规定的要求,存在一定的缺陷,但经过采取整修等措施后可以达到要求的质量标准,又不影响使用功能或外观的要求时,可采取返修处理的方法。

2. 加固处理:主要是针对危及结构承载力的质量缺陷的处理。

3. 返工处理:当工程质量缺陷经过返修、加固处理后仍不能满足规定的质量标准要求,或不具备补救可能性,则必须采取返工处理。

4. 限制使用:当工程质量缺陷按修补方法处理后无法保证达到规定的使用要求和安全要求,而又无法返工处理的情况下,不得已时可作出诸如结构卸荷或减荷以及限制使用的决定。

5. 不作处理:

(1)不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

(2)后道工序可以弥补的质量缺陷;

(3)法定检测单位鉴定合格的;

(4)出现的质量缺陷,经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

6. 报废处理:出现质量事故的项目,通过分析或实践,采取上述处理方法后仍不能满足规定的质量要求或标准,则必须予以报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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