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考试《理论与法规》知识点: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则
2019年监理工程师考试时间预计在5月中旬,在考试之前建设工程教育网小编将持续为考生更新监理工程师考试知识点,希望成为大家备考监理工程师考试的得力小帮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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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与法规知识点: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则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采用上述办法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历年监理工程师考试都是在五月中旬的周六和周日,所以想要参加2019年考试的考生可以准备起来,按照时间做好复习计划,建设工程教育网也为考生提供了预习计划表点击查看>>,复习资料也早早的为考生准备上 理论与法规>> 理论与法规>> 案例分析>> 三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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