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考试《理论与法规》知识点:承诺
2019年监理工程师考试时间预计在5月中旬,在考试之前建设工程教育网小编将持续为考生更新监理工程师考试知识点,希望成为大家备考监理工程师考试的得力小帮手。
复习监理工程师考试,需要一点一滴的积累,《理论与法规》整体老说考试难度不大,但是知识点多而杂需要考生用心复习,为了帮大家尽快进入备考状态,网校为大家准备了监理工程师考试知识点,真心希望大家可以利用好这些内容,为考试打好基础!
2019年监理工程师考试《理论与法规》知识点:承诺 已经准备好啦,大家快来学习吧!
理论与法规知识点:承诺
1.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2.承诺期限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3.承诺生效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4.承诺撤回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5.承诺逾期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6.要约内容变更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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