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2017年度环境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办证工作,定于1月24日-1月31日进行; 请考试合格人员携带以下材料前来办理: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2、符合报考专业的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
3、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相关工作的年限证明并加盖公章 ;
4、符合免考条件的考生需提交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一寸照片一张。
资格审查条件:
根据原人事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13号)文件规定,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参加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报考全科(4科)的,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7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8年;
2.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学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5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学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6年;
3.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2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3年;
4.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博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1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博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2年。
(二)报考免2科的,应当具备的条件:
截止2003年12月31日前,长期在环境影响评价岗位上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受聘担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累计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业务工作满15年;
2.受聘担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取得环保总局核发的《环境影响评价上岗培训合格证书》。
免2科的报考人员可免试《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2 个科目,只参加《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和《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2 个科目的考试。
因违反考试纪律,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处理,尚在停考期内的,不得报考。
办理时间:1月24日-1月31日(双休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办理地点:市人事考试院(城东政务新区 皖江财富广场C2座5楼18、19号窗口)
咨询电话:0553-3991199,3991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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