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第9条)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过程中,应当在报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者重新审核前,向公众公告如下内容:
①、建设项目情况简述;
②、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概述;
③、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要点;
④、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要点;
⑤、公众查阅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的方式和期限,以及公众认为必要时向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索取补充信息的方式和期限;
⑥、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
⑦、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
⑧、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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