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第8条)在《建设项目环境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环境敏感区建设的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确定了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后7日内,向公众公告下列信息:
①、建设项目的名称及概要;
②、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③、承担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④、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程序和主要工作内容;
⑤、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⑥、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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