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时间:
建设项目竣工后;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
(2)材料:
编制环评报告书的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
编制环评报告表的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或调查表;
填报环评登记表的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
(3)验收与批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具体而言:
①环保部门验收时应组织验收组:由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组成;
②验收组提出验收意见;
③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以及环评单位应当参加;
④符合条件的,环保部门批准投入生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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