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在广义上又称为环境法,是调整因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目的是为了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保护人体健康,保障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其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关于合理开发利用自然环境要素,防止环境破坏的法律规范,一是关于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改善环境的法律规范。另外还包括防止自然灾害和减轻自然灾害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法律规范。环境保护法除具有法律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综合性、科学技术性、公益性、世界共同性、地区特殊性等特征。环境保护法律规范,最早可以追溯到三四千年前的古代国家,但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现代环境法出现在世界上是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
我国的环境保护法是在70年代未以后迅速发展起来的,目前已经初步形成了包括环境保护的宪法规范。环境保护基本法,环境保护单行法和环境保护法规、规章组成的体系,成为我国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法律部门。我国环境保护法的范围主要包括,环境污染防治法,如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等;自然环境要素保护法,如森林法、水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水土保持法等;文化环境保护法,如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等;环境管理、监督、监测及保证法律实施的法规,如环境监测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等。
另外还有各种环境标准,包括环境基础标准和方法标准、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随着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和环境法制工作的加强,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内容将不断充实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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