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监测点位:SO2、NOx、颗粒物、氟化物的监控点设在无组织排放源的下风向2~50m范围内的浓度最高点,相对应的参照点设在排放源上风向2~50m范围内;其余污染物的监控点设在单位周界外10m范围内浓度最高点。注:监控点最多可设4个,参照点只设1个。工业炉窑、炼焦炉、水泥厂等特殊行业的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执行相应排放标准中的要求。
②监测因子:根据具体无组织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种类确定。
③监测频次:监测一般不得少于2d,每天3次,每次连续1h采样或在1h内等时间间隔采样4个;根据污染物浓度及分析方法、灵敏度,可适当延长或缩短采样时间。
④对型号、功能相同的多个小型EP设施,可采用随机抽样方法进行监测,随机抽测设施比例≮同样设施总数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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