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参与是建设项目在前期准备中的一项重要工作,通过公众参与可使建设项目选址选线更具合理性,工艺和技术路线选择更先进,环境保护措施更具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公众参与也有利于提高人民群众的环境保护意识。我国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一直在不断的研究与探索中,2006年发布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使得公众参与实施有了具体的指导依据。
一、公众参与的要求、对象及形式
公众参与应遵循全过程参与的原则,即公众参与应贯穿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全过程中。涉密的建设项目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充分注意参与公众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参与对象应包括可能受到建设项目直接影响和间接影响的有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政府组织、居民、专家和公众等。可根据实际需要和具体条件,采取包括问卷调查、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及其他形式在内的一种或者多种形式,征求有关团体、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二、建设项目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
在公众知情的情况下开展,应告知公众建设项目的有关信息,包括建设项目概况、主要的环境影响、影响范围和程度、预计的环境风险和后果,以及拟釆取的主要对策措施和效果等。
三、公众反馈意见的处理要求
按“有关团体、专家、公众”对所有的反馈意见进行归类与统计分析,并在归类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述;对每一类意见,均应进行认真分析、回答釆纳或不釆纳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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