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污染源简化包括排放形式的简化和排放规律的简化。①排放形式可简化为点源和面源,②排放规律可简化为连续恒定排放和非连续恒定排放。通常把排放规律简化为连续恒定排放。⑵点源位置(排放口)的处理要求:①排入河流的两排放口的间距较小时,可简化为一个排放口。其位置假设在两排放口之间,排放量为两者之和。②排入小湖(库)的所有排放口可简化为一个排放口,排放量为所有排放量之和。③排入大湖(库)的两排放口间距较小时,可简化为一个排放口,其位置假设在两排放口之间,排放量为两者之和。⑶一、二级评价且排入海湾的两排放口间距<沿岸方向差分网格的步长时,可简化为一个,其排放量为两者之和。三级评价时,海湾污染源简化与大湖(库)相同。⑷无组织排放可以简化成面源,从多个间距很近的排放口排水时,也可简化为面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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