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入和确立阶段
1.1973年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后,环境影响评价的概念开始引入我国。
2.1979年9月,《环境保护法(试行)》颁布,标志着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正式确立。
其中规定:一切企业事业单位的选址、设计、建设和生产,都必须注意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在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中,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分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设计。
规范和建设阶段
1.1981年,颁发《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明确把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纳入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中。
2.1982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修订,2000年4月1日实施。
3.1984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正。
4.1986年,颁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管理办法(试行)》,在我国开始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的资质管理。1989年9月2日,国家环保局重新颁布。
5.1987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29日修订,2000年9月1日实施。
6.1989年12月26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行政法规中具体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基础。
第13条规定:
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注意:此条没有相应责任条款,因而无环境评价的,也就没有责任。
强化和完善阶段
1.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开发区);加强生态影响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2.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253号令颁布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这是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第一个行政法规。
3.1999年3月,国家环保总局颁布第2号令,公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同年4月,《关于公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试行)的通知》公布了分类管理名录。
4.1990年,国家环保总局与国际金融组织合作,开始对环境影响评价人员进行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提高和拓展阶段
1.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从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扩展到规划影响评价,2003年9月1日正式实施。
2.2004年2月,人事部、国家环保总局决定在全国环境影响评价系统建立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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