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焚烧处置技术的最大弊端是产生废气污染。焚烧烟气中主要的空气污染物是粒状污染物、酸性气体、NOx、CO、重金属与二噁英等有机氯化物。
1.熟悉本标准的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场所的选址原则、焚烧基本技术性能指标、焚烧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限值、焚烧残余物的处置原则和相应的环境监测等。本标准适用于除易燃和具有放射性以外的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设计、EIA.竣工验收以及运行过程中的污染控制管理。
2.熟悉危险废物焚烧厂选址的技术要求焚烧厂选址原则:各类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GB3838中规定的地面水环境质量Ⅰ类、Ⅱ类功能区和GB3095中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功能区,即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地区,集中式危险废物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人口密集的居住区、商业区和文化区。各类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居民区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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