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范围的确定原则:
建设项目的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范围,主要根据项目的级别确定。同时还应考虑评价区内和评价区边界外有关区域的地形、地理特征及该区域内是否包括大中城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保护敏感区。一般取项目的主要污染源为评价区的中心,以主导风向为主轴,按正方形或矩形划分评价区的范围。如无明显主导风向,可取东西或南北向为主轴。
对于一、二、三级评价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的边长,一般分别不应小于16~20km、10~14km、4~6km.平原取上限,复杂地形取下限,对于少数等标排放量较大的一、二级项目,评价范围应适当扩大。
如果界外区域包含有环境保护敏感区,应将评级区扩大到界外区域。如果评价区包含有荒山、沙漠等非大气环境保护敏感区,则可适当缩小评价区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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