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规定水土保持工作方法是防治并重,治管结合,因地制宜,全面规划,综合治理,除害兴利。
(2)关于水土流失的预防,规定25度以上陡坡地禁止开荒种植;在黄土高原的丘陵沟堑、风沙危害严重地区、滑坡危险区、铁路、公路、河流两侧山坡、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禁止开荒;严禁毁林开荒或在牧坡牧场开荒;水利、铁路、交通、工矿、电力等部门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兴建工程或进行生产时,应避免破坏地貌和植被。
(3)关于水土流失的治理。对山区、丘陵区应按照当地自然条件,以小流域为单位,实行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对东北、华北、西北风沙区,在国家统一规划下,当地政府组织营造防风林,集中连片种草,防风固沙,恢复植被。此外,条例还对水土保持的科学研究、教育工作、奖励与惩罚都作了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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