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预测原则:
①CP地下水EI预测应遵循HJ2.1中确定的原则进行。考虑到地下水环境污染的隐蔽性和难恢复性,还应遵循环境安全性原则,预测应为评价各方案的环境安全和EP措施的合理性提供依据。
②预测的范围、时段、内容和方法均应根据评价工作等级、工程特征与环境特征,结合当地环境功能和环保要求确定,应以拟建项目对地下水水质、水位、水量动态变化的影响及由此而产生的主要环境水文地质问题为重点。
③Ⅰ类CP,对可研和评价中提出的不同选址(选线)方案、或多个排污方案等所引起的地下水环境质量变化应分别进行预测,同时给出污染物正常排放和事故排放两种工况的预测结果。
④Ⅱ类CP,应遵循保护地下水资源与环境的原则,对可研中提出的不同选址方案、或不同开采方案等所引起的水位变化及其影响范围应分别进行预测。
⑤Ⅲ类CP,应同时满足③和④的要求。
⑵预测范围:地下水EI预测的范围可与现状调查范围相同,但应包括保护目标和EI的敏感区域,必要时扩展至完整的水文地质单元,以及可能与CP所在的水文地质单元存在直接补排关系的区域。预测重点应包括:
①已有、拟建和规划的地下水供水水源区。
②主要污水排放口和固体废物堆放处的地下水下游区域。
③地下水EI的敏感区域(如重要湿地、与地下水相关的自然保护区和地质遗迹等)。
④可能出现环境水文地质问题的主要区域。
⑤其他需要重点保护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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