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水域功能是评价CPEI的基本资料,通过水域功能调查确定。
⑵评价CP的地面水EI所采用的水质标准应与环境现状评价相同。
⑶规划中几个CP在一定时期(如5年)内兴建并向同一地面水域排污时,应由政府有关部门规定各CP的排污总量或允许利用水体自净能力的比例。向已超标的水体排污时,应结合环境规划酌情处理或由EP部门事先规定排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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