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地下水保护措施与对策应符合《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突出饮用水安全的原则确定。
⑵环保对策措施建议应根据Ⅰ类、Ⅱ类和Ⅲ类CP各自的特点以及CP所在区域环境现状、EI预测与评价结果,在评价工程可行性研究中提出的污染防治对策有效性的基础上,提出需要增加或完善的地下水EP措施和对策。
⑶改、扩建项目还应针对现有的环境水文地质问题、地下水水质污染问题,提出“以新带老”的对策和措施。
⑷给出各项地下水EP措施与对策的实施效果,列表明确各项具体措施的投资估算,并分析其技术、经济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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