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Ⅰ类CP.评价Ⅰ类CP对地下水水质影响时,可采用以下判据评价水质能否满足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要求。
a)以下情况应得出可以满足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要求的结论:
①CP在各个不同生产阶段、除污染源附近小范围以外地区,均能达到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要求。
②在CP实施的某个阶段,有个别水质因子在较大范围内出现超标,但采取环保措施后,可满足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要求。
b)以下情况应做出不能满足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要求的结论:
①改、扩建项目已经排放和将要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在评价范围内的地下水中已经超标。
②削减措施在技术上不可行,或在经济上明显不合理。
⑵Ⅱ类CP.评价Ⅱ类CP对地下水流场或地下水水位(水头)影响时,应依据地下水资源补采平衡的原则,评价地下水开发利用的合理性及可能出现的环境水文地质问题的类型、性质及其影响的范围、特征和程度等。
⑶Ⅲ类CP.Ⅲ类CP的EIA应按照⑴和⑵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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