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测布点要求
⑴设置依据:根据①项目的规模和性质,②地形复杂性,③污染源及环境空气保护目标的布局,综合考虑监测点设置数量。⑵监测点位数:一级评价项目,监测点应包括评价范围内有代表性的环境空气保护目标,点位不少于10个;二级,监测点应包括评价范围内有代表性的环境空气保护目标,点位不少于6个。对于地形复杂、污染程度空间分布差异较大,环境空气保护目标较多的区域,可酌情增加监测点数目。三级,若评价范围内己有例行监测点位,或评价范围内有近3年的监测资料,且其监测数据有效性符合导则有关规定,并能满足项目评价要求的,可不再进行现状监测,否则应设置2~4个监测点。若评价范围内没有其他污染源排放同种特征污染物的,可适当减少监测点位。⑶公路、铁路等项目。应分别在各主要集中式排放源(如服务区、车站等大气污染源)评价范围内,选择有代表性的环境空气保护目标设置监测点位。⑷城市道路项目。可不受上述监测点设置数目限制,根据道路布局和车流量状况,并结合环境空气保护目标的分布情况,选择有代表性的环境空气保护目标设置监测点位。
监测布点原则
监测点的布设应尽量全面、客观、真实反映评价范围内的环境空气质量。依项目评价等级和污染源布局的不同,按照以下原则进行监测布点。
⑴一级评价项目①以监测期间所处季节的主导风向为轴向,取上风向为0o,至少在约0o、45o、90o、135o、180o、225o、270o、315o方向上各设置1个监测点,在主导风向下风向距离中心点(或主要排放源)不同距离,加密布设1~3个监测点。具体监测点位可根据局地地形条件、风频分布特征以及环境功能区、环境空气保护目标所在方位做适当调整。各个监测点要有代表性,环境监测值应能反映各环境空气敏感区、各环境功能区的环境质量,以及预计受项目影响的高浓度区的环境质量。②各监测期环境空气敏感区的监测点位置应重合。预计受项目影响的高浓度区的监测点位,应根据各监测期所处季节主导风向进行调整。⑵二级评价项目①以监测期间所处季节的主导风向为轴向,取上风向为0o,至少在约0o、90o、180o、270o方向上各设置1个监测点,主导风向下风向应加密布点。具体监测点位要求同上。②如需要进行二期监测,应与一级评价项目相同,根据各监测期所处季节主导风向调整监测点位。⑶三级评价项目①以监测期所处季节的主导风向为轴向,取上风向为0o,至少在约0o、180o方向上各设置1个监测点,主导风向下风向应加密布点。各个监测点要求同上。②如果评价范围内已有例行监测点可不再安排监测。⑷城市道路评价项目。对于城市道路等线源项目,应在项目评价范围内,选取有代表性的环境空气保护目标设置监测点。监测点的布设还应结合敏感点的垂直空间分布进行设置。⑸监测点位置的周边环境条件。应符合相关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①监测点周围空间应开阔,采样口水平线与周围建筑物的高度夹角<30o;②监测点周围应有270o采样捕集空间,空气流动不受任何影响;③避开局地污染源的影响,原则上20m范围内应没有局地排放源;④避开树木和吸附力较强的建筑物,一般在15~20m范围内没有绿色乔木、灌木等。⑤同时注意监测点的可到达性和电力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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