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标准具有法规约束性,是我国环境保护法规所赋予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中,都规定了实施环境标准的条款,使环境标准成为执法必不可少的依据和环境保护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环境标准本身所具有的法规特征是:国家环境标准绝大多数是法律规定必须严格贯彻执行的强制性标准。国家环境标准是环境保护部组织制订、审批、发布;地方环境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制订、审批、发布。这就使我国环境标准具有行政法规的效力。国家环境标准明确规定了适用范围及企事业单位在排放污染物时必须达到的各项技术指标要求,规定了监测分析方法以及违反要求所应承担的经济后果等。同时我国环境标准从制(修)订到发布实施有严格的工作程序,使环境标准具有规范性特征。国家环境标准又是国家有关环境政策在技术方面的具体表现,如我国环境质量标准兼顾了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区域性和阶段性特征,体现了我国经济建设和环境建设协调发展的战略政策;我国污染物排放标准综合体现了国家关于资源综合利用的能源政策、淘劣奖优的产业政策、鼓励科技进步的科技政策等,其中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又着重体现了我国行业环境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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